法律援助新条例:保障权益,人人可及
《法律援助条例》是规范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行政法规,旨在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能够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以下为该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法律援助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是国家设立的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其职责包括:
(一)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二)审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
(三)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四)监督法律援助人员的服务质量;
(五)协调解决法律援助中的问题。
第六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住所地或者案件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二)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严重残疾,不能自行委托辩护人;
(四)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五)其他特殊情形,需要法律援助的。
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和申请人的情况,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
第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证人,参加庭审等活动。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法律援助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对于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干涉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法律援助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